教育部補助台北市,於日新國小成立「自造教育示範中心」,將於11月30日下午1點正式啟用,當天並有區域行星聯盟簽約儀式,正式揭開北市國中小自造教育的推廣與實施。
【計畫背景】
自造者運動(maker movement),強調創意與自製,被稱為本世紀新的製造革命,在世界各國均積極推動。相關各國教育單位亦積極推動「動手做」與思考創新的能力。自造者運動的興起,在新工具機的科技發展下如各種3D數位工具機如3D掃描、3D繪圖、3D列印、切割、雕刻及相關成形科技的研發如硬化、燒結、積層等,讓製造的流程有別於傳統製造方式。另外,資訊科技的普及發展網路社群與分享機制將許多製造的知識在社群中得以傳播,問題也可以在社群中獲得解答與運用。加上網路販售與行銷機制的成熟,從創意到產品,產品到銷售的模式形成。分散式製造的概念加上網路化環境與全球化需求的背景下,讓有創意小本獨立的製造模式得以成功,甚至顛覆傳統的製造模式。
我國教育部有鑑於此運動的影響,擬定「教育部推動創新自造教育計畫」,從大學端的「創新自造教育基地(innoMaking Space)」、高中職「自造實驗室(Fab Lab)」與中小學的種子教師培訓與深耕中小學自造教育等,連結大專、高職、與中小學,從設備、場地、課程、師資培育、推廣活動等全面啟動,以落實推動創新自造教育。
為落實與推動國中小自造教育的師資培育與發展國中小創新自造教育的教材與課程,以利銜接十二年國民教育。教育部國前署擬在各縣市中小學至少成立縣市示範中心,進行創新自造教育的推動工作。為協助與輔導縣市所成立的示範中心發展教材與課程,並協助培育中小學師資,有必要成立一輔導中心從創新自造的課程開發、師資的培育、課程的發展、教材教具的統整等,從理論與實務進行剖析與規畫,以利示範中心的發展與推動。
【計畫期程】
本計畫共分2年期程辦理,由學校提報競爭性計畫,經教育部所組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補助經費辦理之。
時程 | 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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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程 105/03/01~106/07/31 |
對全國22個縣市進行公開徵件,藉由縣(市)教育局(處)的推薦與參與,預計成立11個示範中心。 |
第二期程 106/08/01~107/07/31 |
繼續公開徵件,持續進行創新自造教育的推動與紮根工作。 |
【全期目標】
一、培養國中小創新自造教育的師資。
二、發展國中小創新自造教育的教材。
三、推動國中小自造教育課程發展。
四、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科技領域銜接與落實,提升學生科技素養。
【組織架構】
本計畫配合教育部國教署分別於兩年期間在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各成立縣市創新自造教育示範中心。並與創新自造輔導中心共同形成創新自造教育聯盟。在教育部的指導下,共同推動國民中小學創新自造教育。
【參考資料】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62042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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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試辦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試辦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作業要點」 署 長 黃子騰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試辦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作業要點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創新自造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自造精神之瞭解。 (二) 提供國民中小學師生設計與製作之機會與場域空間,以提升學生設計與製作之能力。 (三) 培育學生具備自造者精神並內化為終身素養。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依本署訂定之時程辦理。 (二) 申請程序:由各縣市政府提出試辦計畫向本署申請辦理。 (三) 審查方式及程序:各縣市政府於規定時間內送件,由本署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包含書面審查及口頭審查。 (四) 審查原則: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審查,並經審查會議決定之。 五、補助原則: (一) 補助示範中心: 1、新設示範中心經費:每中心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萬元,建置該中心所需人事、業務與設備及對師生辦理相關活動等,由各中心自行彈性運用(含第一年之維運費用)。第一年經費編列未達最高補助額度四百五十萬元者,所餘補助額度得納入未來學年度編列,補助經費注意事項如附件。 2、設立第二年起年度維運經費:既有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補助最高一百五十萬元之維運費用,辦理該中心之人事費用、自造教育相關活動及設備維護。 (二) 補助示範中心之人力: 1、設中心之學校置1名示範中心組長(主任),負責推動中心業務者,得依「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規定補助職務加給。 2、設中心之學校為辦理示範中心業務,得視實際需求聘任1名專職人員,或酌減協助中心業務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減授之節數,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3、各中心辦理課程教學應由具有自造教育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並優先進用兼具合格教師證書及與自造教育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三) 本補助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八十,屬第三、四、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九十。 (四) 本補助要點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 前述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由本署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並函請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經費掣據請款。 (二) 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七、成效考核: (一) 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委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 受補助對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三) 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助之參考。 附件 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補助經費注意事項 一、資本門: 設備費:採購推動縣市自造教育特色所需之相關設備,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另所購置之設備需以進行學生課程、營隊或活動所需為主,其單價為10,000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2年。 二、經常門: (一) 人事費: 1、示範中心組長(主任)職務加給費:依「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規定支給。 2、專職人員薪資或教師減授課鐘點費: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 3、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二) 業務費: 1、鐘點費:示範中心辦理相關課程教學,其授課對象為教師之課程,內聘講師鐘點費每節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鐘點費每節最高一千六百元;授課對象為學生之課程,講師鐘點費每節最高四百元。 2、實作材料費:用於支付學生實作體驗或活動所需,以每人100元至400元為原則。 3、教材編印費:用於印製活動手冊或教材所需費用。 4、車(船)資:用於支付學生及帶隊老師往返示範中心參與課程及活動之交通費用,以每輛3,000元至10,000元為原則,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5、膳費:以每人80元至120元為上限,全日課程始得編列。 6、學生保險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7、雜費:由學校主管機關自行核處支付項目及標準,惟不得超出業務費總額5%。 8、設備維護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三、設立原則: 各縣市設立「國民中小學自造教育示範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應選取具備辦理自造教育已有良好成效,且能提供相關空間及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之場域,擔任該縣市之自造教育示範中心。 四、實施對象: 國民中小學階段之教師及學生。 五、辦理方式: (一) 課程規劃: 1、各中心應以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為本,由各中心開設自造教育相關課程。 2、各中心可於學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師生自造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或結合寒暑假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師生寒暑期自造者營隊或育樂營活動。 (二) 課程內涵:包括跨領域設計與製作、傳統工藝、電腦繪圖、數位自造、程式設計、機器人或機電整合等課程。 |